经查,其“国家专利产品”(标注的专利号为201410198455.9)状态为“撤回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黎昊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1年1月,黔南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万元。
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也提醒各专利权人,在使用专利进行宣传时,务必确保自身权利稳定、有效。
该案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专利的情况下即宣称自己拥有专利并进行宣传,扰乱专利保护体系,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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